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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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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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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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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我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科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在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务会会议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我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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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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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文化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局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局政策法规科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二条 ?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
(七)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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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我局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局务会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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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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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政策法规科机构参加。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提交局务会审议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提前转给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向局里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会议审议,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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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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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五条 ?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党委会、局务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列入党委会、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各单位、各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确定议题。党委会、局务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局长根据其他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议确定,一般不采取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要提前准备。
???(四)充分讨论。党委会、局务会会议由局长(或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七)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执行机构应及时呈报本局,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党委会、局务会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领导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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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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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的部门会同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特点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总结;二是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估;三是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形成完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局长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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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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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可通过民意反映、检查调研、评估审查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行政决策做出的同时,负责执行的单位、科室应当公布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以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和反映问题。具体负责人对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要给予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五条 ?行政决策做出后,具体负责的部门针对决策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行政决策定期跟踪调查的期限;行政决策跟踪调查的内容及方法;跟踪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六条 ?行政决策具体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决策跟踪反馈计划开展工作,将计划中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第七条 ?具体负责部门完成跟踪反馈工作后,要对跟踪反馈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八条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分析调查,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交分管领导审批。
???(一)对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改善文化发展环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
???(二)对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执行。
???(三)对行政决策存在缺陷,应暂停实施,待进一步完善后继续执行或停止实施。
???(四)决策实施引发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接到处理意见后,对一般性行政决策要在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要上报分管领导,在7日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行政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通报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及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决策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
???(二)因主观故意和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三)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妨碍了行政决策的贯彻实施,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行政决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行政决策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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